◈  政府信息公开
宁德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08-4-18 14:48:20    阅读数:1627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宁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宁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宁德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个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水利局网站“宁德水利信息网”上网查阅《指南》。
    宁德市水利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局属各科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水利局主要信息;
    01、宁德市水利局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02、法规规章规范
    03、规划计划
    04、统计信息
    05、财政预算决算
    06、行政事业性收费
    0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08、水行政许可
    09、水利重大建设项目
    10、水利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水利安全生产情况
    13、工作动态
    14、防汛抗旱工作;
    1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序号为信息类别代码,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市水利局编制的《宁德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市水利局网站“宁德水利信息网”上公开宁德市水利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ndsl.gov.cn。此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查阅方法
    公众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市水利局网站“宁德水利信息网”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宁德水利信息网”上填写并递交《宁德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宁德水利信息网”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宁德市水利局监察室
    咨询电话:0593—2824196
    传真号码:0593-2882642
    电子邮箱:ndsl@ndsl.gov.cn
    通信地址:宁德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2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 “宁德水利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ndsl.gov.cn。申请人可通过上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宁德水利信息网”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   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科室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3)   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   如需延期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市水利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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